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