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