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