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的,或者该技术单位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