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的,或者该技术单位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