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百零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