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百零二条有效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备案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