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有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管理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采取减缓和适应措施,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