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尚未生效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