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尚未生效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的,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