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尚未生效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