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