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施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