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