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November 24, 2022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