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意识;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