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第五十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推广应用绿色高效农机具,加强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综合利用,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