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第五十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选用、推广有利于保护环境、稳定生态的农作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耕地生态功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