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第五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和耕地周边林地、草地、湿地、沙地等系统治理,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传统梯田保护和有效利用,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