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