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