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