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坚持“以补定占”,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使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切实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相挂钩的用地制度。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应当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的重要依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