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二章 耕地保护目标与布局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及评价,适时开展土壤普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有关标准和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