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6年8月4日
施行日期
2026年8月15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18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