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8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8月15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18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