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4,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18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