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6年7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6年8月15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27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