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uly 27, 2026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27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