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4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4月17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17日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