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四条未标注:“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修改、废止的决定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