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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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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第四条

未标注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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