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 民用机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临时起降场地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