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需要维修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取得相关许可的机构或者人员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