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设计民用航空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书。
设计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设计许可证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首次进口中国或者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型号认可证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设计许可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首次进口中国或者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设计认可证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