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民用航空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二)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发布安全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