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