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违法运输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