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生产、维修活动,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或者民用航空油料供应、测试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