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当事人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记录、文件和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证件、设备、场所;
(五)有证据证明存在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活动的,暂扣相关执照、许可证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扣押民用航空器等相关设备、查封相关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