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有效造成损害的事件涉及两架或者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