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有效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承运人依据本法可以援用的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货物运输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