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效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