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有效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