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效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并且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