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效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票。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行李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经停地点;
(二)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三)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票。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行李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经停地点;
(二)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三)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