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第六十七条尚未生效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毁损、灭失的,以及因征收、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