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Not yet in force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毁损、灭失的,以及因征收、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