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