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证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证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冒用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或者采用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