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六条尚未生效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