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五)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处罚;
(六)国务院财政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前款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