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