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居民有权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