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条有效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